全体股东的股权出资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出资额之和累计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70%。
第六条 被投资公司设立登记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不得以股权作为首期出资。
被投资公司为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时投资人不能以股权作为出资。
第七条 股权出资登记包括被投资公司的设立登记,被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登记,股权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
第八条 以股权出资,股权为认缴的,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自被投资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投资公司五年内)缴付并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股权为实缴的,被投资公司应当在股权公司依法办理股权转移手续后,申请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股权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投资人变更为被投资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
法律法规规定股权转让需要经过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批准的,股权公司还应当报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
第九条 以股权出资办理被投资公司设立登记、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除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说明其他股东放弃优先受让权的文件。
第十条 以股权出资办理被投资公司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除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股权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投资人已变更为被投资公司的证明。
第十一条 以股权出资,股权公司申请办理被投资公司为股东的变更登记时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规定提交材料。
第十二条 股权出资为认缴的,股权公司超过两年(投资公司超过五年)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或未完成股份转让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被投资公司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