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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公司股权出资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公司股权出资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办字〔2008〕111号 2008年10月8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河北省公司股权出资登记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抓好落实。

  河北省公司股权出资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拓宽公司出资方式,规范公司股权出资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人以其合法持有的公司(以下称“股权公司”)股权作价出资,投资于其他公司(以下称“被投资公司”)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以股权出资的投资人应当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不包括港澳台人士)或在中国大陆依法设立、具备公司投资主体资格的法人(不含外商投资企业)。

  股权公司应当是在本省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含外商投资企业)。

  被投资公司应当是在本省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含外商投资企业)。

  第四条 以股权出资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该股权已足额缴纳出资;

  (二)该股权权属清晰、权能完整,不存在设定质押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情形;

  (三)股权公司的章程未约定禁止或限制该股权转让;

  (四)以股权出资的,应当经股权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用于出资的股权应当经法定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者低估。法律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权出资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中应当载明该股权的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基准日、评估报告的文号、评估值、评估报告出具日期等事项,还应当说明相关股权的权属转移情况和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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