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及乡镇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参照市和县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登记办法,由其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登记和编号。
二、统一编号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名汉语拼音缩写加行政级别英语简称加“R”;第二部分,年份;第三部分,制定机关代号和登记流水号。三个部分之间用占一个西文字符位的短横杠连接。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名用汉语拼音大写字母标全称,如“常德”(CD)、“武陵”(WL)、“汉寿”(HS);行政级别英文简称,市为“C”,县市区(管理区)为“D”,乡镇为“T”;年份为登记当年的公元年份,用阿拉伯数字标全称;制定机关代号为两位数阿拉伯数字,政府代号为“00”,政府办公室代号为“01”,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代号按机构编制机关的排序编(见附件1);登记流水号为三位阿拉伯数字,每个制定机关编一组,按登记顺序每年从“001”起,未尾不用“号”字,制定机关代号与登记流水号连续标写。例如:市政府2008年第8件规范性文件,登记号应为“CDCR-2008-00008”,武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年第12件规范性文件,登记号应为“WLDR-2008-01012”。
三、统一公布
规范性文件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后,由本级政府公报、政府门户网站或其它媒体,或以其它方式统一公布。政府公报刊登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网络刊登规范性文件,以政府门户网站刊登的为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印政府公报,并在政务中心、政府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或其他指定地点放置政府公报,供公众免费查阅。政府法制办应建立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和网上检索系统,及时公布登记的规范性文件和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方便公众查阅、下载。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应在其公开办事大厅(窗口)、网站免费向公众提供规范性文件查阅服务。
四、登记号标识
印发规范性文件,必须按照政府法制办出具的《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标识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登记号用3号黑体字标识在文件首页版心右上角第一行。
政府公报、政府门户网站及其他媒体刊登规范性文件,应在文号下1行用与文号相同的字体字号标识登记号,并在登记号前冠以“登记号”字样。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办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