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小额贷款公司在本县(市)区域内经营,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兼营其他业务,不得对外投资,严禁向国家限制的行业和黄、赌、毒等非法领域发放贷款,严禁吸收社会存款,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集资活动。
(四)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不得低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由借贷双方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五、规范审批程序,合理安排试点
(一)申请筹建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应向县(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筹建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本金、股东及其股权结构、业务经营范围等。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发起人、股东情况(自然人姓名、资信证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及资信证明、近3年资产负债及利润情况)和市场预测情况。
3拟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章程。
4筹建负责人名单及履历。
5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6营业场所资料和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二)县(市)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筹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基本条件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企业名称。初审通过后,报设区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由设区市政府进行审批,并报省金融办备案。省金融办对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具有否决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设区市政府的同意设立审批文件和省金融办的无异议意见办理工商注册手续,颁发营业执照。
(三)试点期间,原则上条件成熟、有足够监管力量的县(市)只允许设立1家小额贷款公司。不具备条件的县(市)可以不进行试点,各设区市所辖区不再新增加试点。
六、对已经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重新审批
(一)对已经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要在本《实施意见》印发后3个月内,依照新的规定和程序进行重新审核,补办相关手续,重新规范登记。对逾期没有提出重新审核申请或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依法取消其经营资格。
(二)对未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予以取消,已设立开业多家小额贷款公司的县(市)要严格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