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2月1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1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冀政〔2008〕95号 2008年10月23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国银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规范试点工作
深入贯彻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以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为宗旨,小额贷款公司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坚持有序推进、规范运作、防范风险、严格监管的原则,正确引导民间融资,合理配置金融资源,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多层次金融服务。
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
(一)严格按照中国银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的有关规定,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成立由省金融办、省工商局、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省公安厅、省中小企业局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综合指导,制定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培训,开展业务检查。对经营规范、业绩优良、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按照有关规定向银监部门推荐改制为村镇银行。
(二)各设区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审批、监管工作。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方案的审核和审批及上报备案工作,组织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