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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三)加强对乳制品销售质量安全监管

  1严把乳制品销售市场准入关。工商部门要对乳制品销售者的经营资格进行严格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一律不办理营业执照。严厉打击超范围经营乳制品的违法行为。

  2落实乳制品销售者自律制度。工商部门要监督乳制品销售者建立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进货登记、乳制品安全信息公示等自律制度,如实记录乳制品进货品种、数量、流向等内容,有关证票和进货台账应保存两年以上,实现乳制品进货可追溯。

  3建立销售环节乳制品退市制度。乳制品销售者要按照政府、监管部门、乳制品生产企业公布的乳制品安全信息,对不合格乳制品及时采取下架、封存等措施,停止销售,为消费者办理退货,对退市乳制品进行跟踪登记,监督销毁,防止再次流入市场。

  4加强市场监测和消费者举报信息分析。工商部门要做好销售领域乳制品抽样监测工作,及时发布监测信息。充分发挥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作用,对消费者反映的不合格乳制品申诉举报信息,快速反应,立即核查,并向有关部门和企业通报。

  (四)加强进出口乳品质量安全监管。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所有出口乳品注册登记企业全程监管,坚决取消管理不善、质量不稳、缺乏诚信的企业出口资格。对进出口乳品严格按照国家和进口国(地区)标准及有关规定批批进行检验,确保不合格乳品不进入我省市场,不合格乳品不流入国际市场。

  (五)加强餐饮服务环节乳制品的监管。
  餐饮单位要实行采购乳制品索证索票、进货验收和台账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进货时间、食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等相关内容。批量采购的,还应索取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检验合格证明。卫生部门要对餐饮业经营者食品索证索票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进一步明确乳品质量安全责任

  (一)生产经营单位是乳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对其生产、收购、运输、销售的乳品质量安全负责,是乳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者,要牢固树立责任意识,严格按照《条例》规定,依法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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