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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在全省乳品行业治理整顿期间,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对奶站派驻监管员,监督挤奶、收奶和送奶环节各项质量保证措施落到实处。

  4推进乳制品生产企业、生鲜乳收购站一体化管理。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根据各地乳品加工企业的分布状况,对奶站的建设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积极推进乳品加工企业采用收购、租赁等方式对奶站直接管理,将生鲜乳收购站作为企业的第一生产车间,实行“养殖-挤奶-收奶-原料奶入厂”封闭运行,到2009年将奶站全部纳入乳制品生产企业管理。

  5规范生鲜乳贮存运输。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将生鲜乳贮存运输环节纳入监管范围,对生鲜乳贮存容器、运输车辆以及从事运输人员,按照《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管理。对生鲜乳贮存、运输环节发生问题的,立即停止营运,对受污染的生鲜乳封存销毁,严禁流入生产、消费领域。

  (二)加强乳制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管

  1严格乳制品行业准入制度。有关主管部门要依照《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有关规定,加强对乳制品生产企业的审查,新建企业不符合具有稳定奶源基地等行业准入条件的,不得进入乳制品加工行业。不具备乳制品质量安全保障条件和相应检测设备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不得从事乳制品生产活动。

  2落实乳制品企业质量安全第一责任。建立健全从原材料入厂到产品出厂全过程的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严格执行乳制品生产规范,按照质量安全要求组织生产。实行原材料购进查验制度,对收购的生鲜乳逐批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收购入厂。严格控制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不得添加标准外的任何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严格出厂检验制度,做到批批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出厂。建立销售台账,并留样备查,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

  3加强对乳制品质量的检验监测。质监部门要定期对乳制品质量进行检验监测,对检验出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责令企业立即停产整顿,封存销毁库存产品;对已售出的不合格产品,要求企业立即召回并销毁。企业经过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

  在全省乳品行业治理整顿期间,质监部门要对乳制品生产企业派驻监管员,监督企业对进厂的生鲜乳、出厂的产品进行批批检验,落实各项质量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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