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08〕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政〔2008〕90号 2008年10月5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
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已于2月25日翻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06〕1号)规定的各项税收政策继续有效,审批截止日期为2008年底,2009年以后的税收政策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冀政〔2006〕1号和冀政〔2007〕58号文件规定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创业补助政策审批截止到2008年底。
三、为切实推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各地要建立有劳动保障、财政、人民银行、经办金融机构参加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共同协商解决小额贷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补贴和适当的岗位补贴。各地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安排到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要签订就业援助协议,在协议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补贴和适当的岗位补贴。
五、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是指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大龄、身有残疾、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完全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六、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并做好登记统计和信息管理工作。城镇失业人员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到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并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可向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并向社会公示后,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应的就业扶持政策。各地要对《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年检,切实加强证件发放和使用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