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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机关首问首办负责制度(试行)》的通知


  (一)对属于本人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一次告知咨询事项的办理依据、时限、程序、所需材料、相关手续等,依法受理、办理申请事项。

  (二)对属于本机关其他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负责领办导办到具体承办人员。

  (三)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事项,应向服务对象说明理由,对能够确定该事项主管机关的,应当告知其主管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并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五条 对服务对象申请办理的工作事项,首办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履行如下义务: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和规定程序,能当场办理的事项,应当场办理。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按规定程序不能当场办理的事项,应当认真登记有关信息(包括服务对象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申请办理的工作事项、接收材料的名称、数量等),并按规定时限要求对办结日期作出承诺,办结后及时向服务对象回复办理结果。

  (三)对申请材料、手续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一次告知需补正补全的材料、手续,其中行政许可事项的补正补全应当书面告知。在服务对象补办手续、材料过程中如有咨询应及时给予帮助。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事项,应当告知不予受理、办理的原因,其中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落实首问首办负责制负总责。各级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检查首问首办负责制落实情况,定期通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办理投诉。对违反首问首办负责制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七条 违反首问首办负责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任追究。情节较轻的,给予口头告诫、书面告诫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离岗培训、调离岗位、免职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辞退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一)首问负责人态度蛮横粗暴、不履行告知、领办导办义务致使应办理的事项未能及时办结的;

  (二)首办负责人对承办事项应受理而不受理、未一次告知、超时限办理、未及时回复办理结果的;

  (三)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等实施行政许可或非行政许可审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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