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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对曹妃甸新区、渤海新区财政体制优惠政策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对曹妃甸新区、渤海新区财政体制优惠政策的通知
(办字〔2008〕106号 2008年9月17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扩权县(市)人民政府:

  为了加快曹妃甸新区、渤海新区开发建设,推动我省产业布局调整,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建设沿海强省的目标,根据中共河北省委领导议事纪要〔2008〕第7号、第8号精神,特制定如下财政支持政策:

  一、扩大激励性财政体制优惠政策实施范围

  (一)将《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给予曹妃甸工业区政策措施支持的复函》(冀政办函〔2007〕8号)中规定的省对曹妃甸工业区实行“定额分享、超收全返”优惠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整个曹妃甸新区。

  (二)将《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沧州渤海新区并给予政策支持的批复》(冀政函〔2007〕21号)中规定的省对沧州渤海新区核心区(黄骅港开发区、临港化工园区、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大港管理区)实行“定额分享、超收全返”的优惠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黄骅市。同时,黄骅市不再享受扩权县有关政策,对该市财政体制管理、结算、资金调度等工作,统一下放沧州市管理。

  二、延长省激励性财政体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适当延长省对曹妃甸新区、渤海新区激励性财政体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由《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重点领域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冀政〔2008〕31号)规定的2008年-2010年延长至2008年-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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