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新一轮激励性财政体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政办函〔2008〕27号 2008年9月16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扩权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重点领域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冀政〔2008〕31号)明确了2008-2010年我省实行新一轮激励性财政体制的总体框架。为了完整、准确地兑现新一轮体制优惠政策,进一步规范财政体制管理,调动市、县(市、区)又好又快发展的积极性,促进科学发展,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一轮激励性财政体制返还不再按综合折算比例进行财力增量分配。上一轮激励性财政体制自2003年开始实施,因2002年刚刚实施了所得税分享改革,为保证体制改革的平稳过渡,保留了省与市、县(市、区)按企业隶属关系进行“四税”财力返还的办法,即除了对市、县(市、区)净上划“四税”收入以2001年为基数进行定额返还外,每年省与市、县(市、区)还按照2001年省属企业和市属企业“四税”占当地“四税”总量的“折算比重”计算分享各自应得增量,在此基础上省对市、县(市、区)再进行激励性返还。
按“折算比重”计算分享财力增量的激励政策已实行了五年,其弊端也日益凸显:一是按“折算比重”计算分配增量,实际是按企业隶属关系分配财力,不符合分税制要求,严重影响分税制体制应有功能的发挥。二是经过五年的改革与发展,相关企业都进行了改制重组,企业隶属关系越来越难以区分,再继续沿用原“折算比重”分配财力已经失去现实基础。三是按原企业隶属关系结算财力的办法,使激励性体制的激励作用受到抵消。四是按“折算比重”计算分配增量做法,导致省与市、县(市、区)之间的激励性财政体制政策兑现极为复杂,降低了激励性财政体制的政策透明度。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的要求,使我省财政收入体制尽快趋向规范化和透明化,从2008年开始实施的新一轮激励性财政体制,不再按企业隶属关系“折算比重”结算财力增量。
二、新一轮激励性财政体制算账返还的核定以2007年为基期年。新一轮激励性财政体制省对市、县(市、区)返还基数的核定,以2007年省级应返还数作为返还基数。2007年省级应返还数,依照2007年省级返还总额扣除其中当年超分成增长率多返还后的余额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