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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二)建立健全债务监控体系。要在做好清理核实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债务的来源和用途,统一编制序号,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和定期报告制度。同时,要研究探索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有关办法。

  (三)实行债务控管领导责任制。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积极推进教育综合改革,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有多少钱办多少事,不得超越自身财力可能借债搞建设、上项目。对不切实际的指标要进行相应调整,引导学校适度、健康、规范发展。要建立农村义务教育新债责任追究制度,认真落实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规定,将农村义务教育借新债和清理化解旧债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对盲目搞建设、上项目、借新债的学校和部门,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建立化债激励机制。省级财政按照各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人数、学校数、办学成本和财政困难程度等客观因素,并综合考虑各地农村“普九”债务负担及化债试点完成情况,给予适当奖励补助。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省奖补资金在随各设区市、县级偿债资金同比例下达,各设区市、县级偿债资金要先行到位,省按市县支付资金量占总规模比重同比例下达,并预留一定比例资金作为最后考核奖补资金。各设区市、县(市、区)要根据自身财力状况和当地情况,制定化解农村“普九”债务财政奖补办法。

  (五)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为确保偿债资金的规范、安全和有效,财政、教育、农业、林业、审计、监察和金融办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起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检查和抽查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督体系和制约机制。要严明工作纪律,对前清后欠、边清边欠,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及造成资金损失的行为,除追回补助资金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组织领导

  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试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级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明确目标任务,精心组织实施。全省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由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省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的组织协调和调研督导工作。各级教育、农业、林业部门分别负责本系统农村“普九”债务的清理申报督导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各单位申报债务的审计核实认定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农村“普九”债务台账和管理,制定化债政策,筹集、兑付化债资金;教育部门负责制止发生新的义务教育债务工作;金融办负责金融政策的协调和债务确认工作;监察部门负责查处清理化债过程发生的违纪违规问题。各市、县要根据工作需要进一步调整充实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综改办、财政、教育、农业、林业、审计、金融办和监察等部门要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各设区市要按照省统一部署和要求,将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列入今年及今后一个时期农村工作的重点,加强对所属县(市、区)的工作指导和督查,并给予必要的化债经费支持。县级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深入基层加强指导和协调,及时解决化债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并继续稳步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确保“普九”债务化解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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