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严格清偿,直接支付。化解农村“普九”债务,必须做到偿债对象明确、偿债金额准确、偿债手续完备,切实维护化债工作的严肃性。偿债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县级财政从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到债权人的银行账户中。
5强化责任,严禁作假。认真把握申报登记、清理核实、审计认定、签订化解协议、支付偿债资金等清理化解债务的每个环节,制定操作规范,健全程序制度,责任落实到人。对虚报债务额的,相应扣减其奖补资金。
四、资金来源
(一)县级政府多渠道筹措。主要采取以下方式:一是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上级财政给予的化解“普九”债务奖补资金;二是从地方征收且作为地方收入的城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其他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偿债;三是进一步整合地方现有教育专项资金;四是通过盘活闲置校产筹集偿债资金;五是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偿债资金;六是发动社会和民间自愿捐资赞助偿债资金。鼓励有条件的乡镇积极筹资用于偿债。
(二)省、市财政帮助。省和设区市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财政困难县化债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
各级要建立可靠的偿债资金来源,确保偿债资金安全可靠。今年省、市、县三级要从财政超收资金中预留部分财力,明后两年要整合各方面资金,在预算中做出安排。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向农民摊派,不得挤占挪用其他必保的专项资金,不得影响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进行。各级财政用于化解“普九”债务试点的支出应在预算中单设科目、单独反映,不作为预算安排教育正常支出的基数。
五、保障措施
(一)严禁举借新债。各级要着眼于建立健全制止发生新债有效机制,进一步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学校建设发展所需资金主要由县级以上政府通过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不得留有缺口。省、市有关部门出台政策时,不得规定地方配套,专项补助经费分配不得与地方配套资金挂钩。对学校各项预算支出严格审核,对超标准、超预算和没有资金保障的建设项目与投资不予批准。严格控制学校的公用经费支出,严禁将用于偿还“普九”债务的资金挪作他用,严禁超标准发放教职工津贴补贴。坚决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