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先清理后化解。在全面摸清农村“普九”债务底数的基础上,锁定债务,明确责任,结合实际情况,区分轻重缓急,确定优先顺序,逐步化解。
(四)先化解后奖补。经检查验收,达到规定清理化债标准的,给予财政奖补。未在规定期限内化解相应债务的不予奖补。
三、步骤和要求
(一)工作步骤。全省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试点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1前期准备。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制定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目标和实施计划,全面部署清理锁定农村“普九”债务工作。
2清理锁定。2008年12月底以前完成。通过清理核实、审计认定和建立台账,锁定债务总额,实行分类管理,逐笔明确债权债务人、债务管理人、债务审计锁定人等相关责任。
3筹资化债。2010年6月底以前完成。由县级政府根据需要化解的债务规模,制定实施化解债务的政策规定和实施方案,采取国库直接支付的办法,逐笔化解债务。
4总结验收。2010年下半年,对全省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试点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兑付奖补资金,纠正违规问题,总结化债成果,积累化债经验,谋划推进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其他债务工作。
(二)工作要求。
1摸清底数,锁定债务。要坚持程序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审计等机构,认真开展“普九”债务的清理核实工作,逐笔核对审计,剔除不实债务,锁定实际债务,并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各设区市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县(市、区)上报的“普九”债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和认定。具体清理锁定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局、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省金融办制定。
2制订方案,抓好落实。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制订化解“普九”债务试点政策和实施方案,明确化债工作责任、资金来源和工作进度,拟定化债计划。实施方案经设区市政府审核,报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尽快启动化债工作。
3突出重点,分类处理。要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偿还教师、学生家长等个人和工程业主的欠债,优先偿还因病致贫、遭受灾害的农村债权人的债务,优先偿还债务本金。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鼓励通过资产置换、债务重组、债务减免等方式化解债务。对协商核减债务的,可享受优先偿还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