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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冀政办函〔2008〕25号 2008年9月9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70号)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以下简称农村“普九”债务)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和清理化解范围

  (一)工作目标。按照国务院关于“制止新债、摸清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基础上,从2008年8月起,到2010年底,基本完成全省农村“普九”债务化解工作,同时建立起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稳定机制。

  (二)清理化解范围。2005年12月31日前,县(市、区)乡(镇)政府、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县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农村中小学校,为完成农村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目标,通过向金融机构贷款,向教师、学生家长及其他个人借款,或由施工单位垫资等形成的债务。主要包括教学及辅助用房、学生生活用房、校园维修建设、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与学校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

  农村完全中学教育债务中的“普九”债务,按债务发生时学校初中学生人数比重及初中生教室面积比重等因素折算确定。国有农场、林场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九”债务纳入化债试点范围。

  二、工作原则

  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试点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县为主,省、市统筹。根据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试点工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和设区市政府统筹安排,县级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已经成立管理区(或开发区)并独立设置财政机构的原省属国有农场,其“普九”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由管理区(或开发区)负责具体实施,其他国有农场、林场“普九”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二)谁举债谁负责。化解农村普九债务,坚持谁举债、谁偿还,谁的债务谁负责化解,上级财政适当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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