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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社保对象保障水平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社保对象保障水平的意见
(冀政〔2008〕80号 2008年9月11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实现省委七届三次全会提出的经过两三年努力,使全省城乡居民低保水平、企事业单位职工收入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目标,现就进一步提高我省社保对象保障水平提出如下意见。

  一、分类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各地要从今年10月1日起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参照2008年激励性财政体制地区分类情况,将各市、县(市、区)分为三类地区,即困难地区、一般地区和较好地区,分别确定城乡居民指导性保障标准(今年第四季度和明年标准附后),各市、县(市、区)要认真落实。同时,要严格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适当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民〔2006〕90号)和《关于城乡社会救助工作有关资金问题的通知》(冀财社〔2006〕74号)的有关要求足额落实地方配套资金。

  二、连续三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从2008年开始,全国连续三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各地要督促各类企业严格执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企业职工收入的意见》(冀政〔2008〕60号),提高在职职工的工资水平,带动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提高。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基金征缴力度,增加基金收入,以满足养老金调标需要,为提高养老金标准提供资金保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逐年调整我省养老保险发放标准,使我省养老保险待遇继续保持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水准。

  三、适时调整我省失业保险待遇。省劳动保障厅要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全国失业人员标准调整情况,根据我省物价指数、最低工资调整情况,及时研究确定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具体水平,确保我省失业保险待遇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四、切实保障供养对象正常生活。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建立稳定的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筹集渠道。省级通过专项分配一般性转移支付和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落实资金。财政困难县要从省级给予的以上两项转移支付资金中严格按照省规定标准落实对五保人员的生活保障资金。财力较好的县(市、区)除了从省给予的以上两项转移支付中落实保障资金外,还要通过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确保行政区域内五保人员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当地群众平均生活水平。县级保障有困难时,所在设区市要帮助解决。通过各级努力,从今年第四季度起,将分散供养对象年人均最低保障水平提高到1300元,使全省五保供养对象年人均保障标准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同时,要大力推进五保人员集中供养工作,2009年底集中供养率达到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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