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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四川省涉企收费和价格公示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涉企收费和价格按年度审核公示。各执收单位(机构)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价格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申报;价格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于2月底前审核完毕,同时抄送公示单位(机构);公示单位(机构)应于3月底前公示或更新完毕。

  因收费和价格政策调整,公示内容须变更的,执收单位(机构)应及时向价格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申报;价格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受理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同时抄送执收单位(机构);公示单位(机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工作。

第四章 公示监督

  第十一条 凡未经公示或违规公示的项目和标准,企业有权拒绝执行,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二条 凡未按本办法规定申报的涉企收费项目,由价格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在收费年审时注销《收费许可证》有关项目和停供、收缴收费票据。

  第十三条 各级价格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监察部门对涉企收费和价格公示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建立涉企收费和价格公示监督的举报制度,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查处和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为方便企业查阅缴费项目和标准,各地对集中公示的内容可采用多种检索格式分类。如按企业行业类别、按企业性质类别、按生产流通环节类别等分类公示。

  第十五条 未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管理的涉企价格,根据《国家计委(原)关于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参照本办法由执收单位(机构)自行公示。

  第十六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试行。

  涉企收费(价格)项目和标准公示申请表

  申请单位(机构):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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