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涉企收费和价格按年度审核公示。各执收单位(机构)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价格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申报;价格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于2月底前审核完毕,同时抄送公示单位(机构);公示单位(机构)应于3月底前公示或更新完毕。
因收费和价格政策调整,公示内容须变更的,执收单位(机构)应及时向价格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申报;价格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受理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同时抄送执收单位(机构);公示单位(机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工作。
第四章 公示监督
第十一条 凡未经公示或违规公示的项目和标准,企业有权拒绝执行,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二条 凡未按本办法规定申报的涉企收费项目,由价格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在收费年审时注销《收费许可证》有关项目和停供、收缴收费票据。
第十三条 各级价格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监察部门对涉企收费和价格公示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建立涉企收费和价格公示监督的举报制度,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查处和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为方便企业查阅缴费项目和标准,各地对集中公示的内容可采用多种检索格式分类。如按企业行业类别、按企业性质类别、按生产流通环节类别等分类公示。
第十五条 未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管理的涉企价格,根据《国家计委(原)关于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参照本办法由执收单位(机构)自行公示。
第十六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试行。
涉企收费(价格)项目和标准公示申请表
申请单位(机构):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