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价格由提供服务的机构对其服务内容所涉及的价格在收费窗口(点)公示或接受委托时向委托者提供其价格项目和标准单行册。
第五条 涉企收费和价格的公示内容:执收单位(机构)名称、收费(价格)项目、收费(价格)标准、计价单位、收费(价格)依据(必须注明最高批准机关和贯彻中转机关名称及文号)、收费范围(注明可收取的范围或禁止收取的范围)、收费(价格)性质、投诉电话及公示内容的核准日期。公示内容应当简明、直观、易懂。
第六条 公示设施按照“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设置和维护。公示内容应按照价格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的内容及时更新,并保持公示内容持久清晰。
第三章 公示管理
第七条 公示的内容必须是政府有权部门依法批准的涉企收费和价格。严禁将越权、超标、自立项目等违规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
涉企收费的审批权限:凡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政府审批。未经有权部门审批的项目和标准不得公示。
涉企价格的审批权限:涉企价格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各级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四川省定价目录》的规定,在各自的职权内审批涉企价格。
第八条 涉企收费和价格公示内容的审核,以执收单位(机构)的申报资料为基础,以有权部门的正式文件为依据,严格审核。申报资料未包括的合法收费(价格)项目和标准,视为执收单位(机构)自动放弃。
第九条 公示内容实行地域审核的原则。
涉企收费:省级行政机关或直属单位直接收取的项目和标准,由省级价格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审核后抄送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公示或执收单位单独公示;各市(州)、县(市、区)价格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发生的项目和标准的审核,审核后抄送同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公示或执收单位单独公示。
涉企价格:执收机构所在地与批准机关在同一市区的,由批准机关审核;其执收机构所在地与批准机关不在同一市区的,由所在地县(市、区)级价格管理部门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