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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四川省涉企收费和价格公示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四川省涉企收费和价格公示办法的通知
(2008年10月21日 川办发[2008]4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经委、省监察厅《四川省涉企收费和价格公示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四川省涉企收费和价格公示办法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经委、省监察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涉企收费和价格管理,规范涉企收费和价格行为,提高涉企收费和价格透明度,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根据《四川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企收费和价格的公示行为,适用本办法。

  涉企收费是指企业建设、开业、生产、经营和改制、改造、改组等过程中所涉及的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收取的费用(一般称“行政事业性收费”)。

  涉企价格是指企业建设、开业、生产、经营和改制、改造、改组等过程中所涉及的社会服务机构向企业提供的重要的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管理的服务价格(一般称“服务性收费”)。

第二章 公示原则

  第三条 涉企收费和价格的公示采取集中公示和单独公示两种方式。具体形式可以是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公示牌、公示栏和单项小册子等。

  第四条 各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各执收单位(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公示有关涉企收费和价格的项目和标准:

  通过各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申办的有关事务所涉及的收费,由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公示。

  未通过各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申办的有关事务所涉及的收费,由执收单位在收费窗口(点)公示或在接受申请时向申办者提供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单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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