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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的通知
(冀政〔2008〕77号 2008年9月8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我省矿产资源开采秩序明显好转,但无采矿许可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等盗采国家矿产资源行为(以下简称盗采)依然突出。为严厉打击盗采行为,切实保护国家矿产资源,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各级政府对行政区域内打击盗采工作负总责,要加强组织领导,坚决依法打击盗采行为。各县(市、区)和乡(镇)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加大排查整治力度,及时发现和制止盗采行为,维护好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开采秩序。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盗采矿山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一处查处一处,并对盗采破坏的矿产资源价值进行评估;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非法制造爆炸物品罪以及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品罪等进行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矿山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煤矿安监部门负责对煤矿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察,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国防科工、公安和工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明工作责任,切实履行职责。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省安全监管局、省国防科工办、省工商局和河北煤矿安监局等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开展联合执法,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巡查和督导。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衔接,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对发现的盗采行为,一般案件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力量,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盗采造成资源破坏数量的核实和价值评估,出具鉴定报告,并送省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出具鉴定结论;情况复杂的重大盗采案件,由省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进行评估并出具鉴定结论。经评估价值不足5万元的,依法从严进行行政处罚;5万元以上的,要按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公安机关应自收到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书面通知移送机关是否立案。各有关部门发现盗采行为,要在5个工作日内移送国土资源部门查处;发现非法买卖、储存、使用爆炸物品行为,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发现非法生产爆炸物品行为,要及时移送国防科工部门查处,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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