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五、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二十六)建立安全责任工作体系。各级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负有重要的监管职责,政府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主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政府班子成员要实行“一岗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形成一级抓一级、分工负责、协调联动的工作体系。

  (二十七)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各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进一步加大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力度,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安全生产基本格局,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和执法,对企业的违法生产行为依法从严查处,督导企业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全面提升煤矿本质安全水平。

  (二十八)加大各级政府责任追究力度。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因疏于管理、工作不力,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依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2007〕第13号)等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依据《特别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乡(镇)政府对行政区域内存在非法煤矿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在县级政府行政区域内存在2处或者2处以上非法煤矿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九)加大部门责任追究力度。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违规审批,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或者矿长颁发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发现行政区域内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违法生产行为不依法查处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加大煤矿企业责任追究力度。省属煤矿企业和地方国有煤矿企业,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副矿级领导予以免职;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3人以上责任事故,煤矿的主要负责同志和负有责任的副矿级领导予以免职,集团子公司班子成员扣发年薪,只发基本工资,集团总公司班子成员扣发50%年薪。煤矿责任事故的行政处分按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