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二十一)加大抽采抽放力度。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安装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未安装瓦斯抽采系统、抽采不达标不得组织生产;优先开采保护层,凡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必须预抽煤层瓦斯,预抽效果必须符合《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要求,并严格落实“四位一体”的防突措施。瓦斯含量达到或超过80立方米/吨的煤层(区域),必须预抽煤层瓦斯;掘进工作面瓦斯绝对涌出量大于3立方米/分,采煤工作面瓦斯绝对涌出量大于5立方米/分的,必须进行瓦斯抽放;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0立方米/分的,瓦斯抽采率不得低于70%;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70~100立方米/分的,瓦斯抽采率不得低于60%;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40~70立方米/分的,瓦斯抽采率不得低于50%;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20~40立方米/分的,瓦斯抽采率不得低于40%;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10~20立方米/分的,瓦斯抽采率不得低于30%;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5~10立方米/分的,瓦斯抽采率不得低于20%。高瓦斯、突出煤层变为低瓦斯煤层之前,不得安排采掘作业。

  (二十二)确保抽采平衡。瓦斯抽采工程要超前规划、超前设计、超前施工,留足预抽时间,做到先抽后采(掘)。瓦斯抽采要纳入矿井生产接续,保证矿井“抽、掘、采”平衡,矿井生产计划的编制应以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为限,确保抽采达标的煤量和生产准备及回采的煤量相平衡。

  (二十三)安装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所有煤矿必须安装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并确保系统正常运行。2010年底前冀中能源集团和开滦集团要分别建设2至3个瓦斯治理示范矿井,推广安全监测监控、井下人员定位、重点部位视频监测监控系统为一体的煤矿安全远程监测监控体系,实现与集团子公司远程监测监控中心联网运行。

  (二十四)确保通风系统安全可靠。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设置专用回风巷,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确保通风系统和设施稳定可靠,开采布局和巷道布置合理。小煤矿回采工作面上下顺槽间,未经县级以上煤矿安监部门批准,不得施工联络巷,主要风门必须联锁并安装传感器。凡系统不完善、管理不到位、抽采不达标的矿井,必须责令停产整顿。

  (二十五)加大煤矿瓦斯治理和监管力度。各市、县(市、区)政府和煤矿企业尽快研究制订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十一五”后三年规划,明确瓦斯治理的目标、任务、重点和保障措施,落实具体的项目和资金,不断完善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和各项管理制度。对煤与瓦斯突出和高瓦斯矿井的地方煤矿,由市政府牵头组织专家对煤矿治理灾害的能力进行安全技术论证,经论证不具备灾害治理条件、无安全保障的矿井,必须予以关闭。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