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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十六)加强对小煤矿兼并重组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省煤矿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副省长担任,成员为省安全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河北煤矿安监局、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电力公司的主要或分管负责同志。2008年9月底前,各产煤市、县(市、区)政府和冀中能源集团、开滦集团要成立兼并、重组、托管小煤矿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工作机构。

  (十七)加快制订小煤矿兼并重组实施方案。各产煤市、县(市、区)政府要积极引导小煤矿参与兼并、重组、托管工作。2008年底前,各产煤市政府与冀中能源集团、开滦集团共同制订兼并重组小煤矿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程序、进度安排,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未被国有大矿兼并、重组、托管的(含3万吨基建矿),2009年3月底前,各产煤市政府提出兼并重组实施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八)强化兼并重组期间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各产煤市、县(市、区)政府和省属煤矿企业要加强兼并重组期间小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列入省属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范围的,从签订兼并重组协议之日起,其安全生产管理由兼并重组企业负责。未列入省属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范围或列入关闭范围的,由当地政府负责,要采取停产、重点督查等有效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兼并重组期间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十九)完善小煤矿兼并重组的扶持政策。对实施兼并、重组、托管的煤矿企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扩层扩界优先配置资源,并在电力、土地、资金等方面予以扶持。有关部门受理兼并重组企业相关申请后,在法定时限内,从速办结有关行政审批和证照变更手续。对积极参与兼并、重组、托管工作,产能超过300万吨的煤矿企业,允许设立子公司,并可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股权转让等融资方式筹集发展资金。因兼并重组被列入关闭范围的矿井,已缴纳采矿权价款的,由国土资源部门对剩余储量进行核实后,会同财政部门按剩余储量退还采矿权价款。

  四、加大通风管理和瓦斯治理工作力度

  (二十)建立健全瓦斯管理机构。各煤矿企业要成立以矿长为主要责任人、以总工程师为直接责任人的技术管理工作体系。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设立通风专业机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同时设立防突机构,每个专业机构至少配备1名专业技术人员。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设专职通风副总工程师,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设专职地测副总工程师。冀中能源集团和开滦集团要尽快成立瓦斯技术研究中心,并积极与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协作,针对瓦斯治理中的技术难题开展联合攻关,不断提高瓦斯治理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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