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加大培训教育督查力度。各级煤矿安监部门要加大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督查力度,定期抽查,发现未按规定培训或考试不合格上岗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特别规定》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停产整顿。
三、提高煤矿防灾抗灾和防范事故能力
(十四)加大小煤矿关闭力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属于下列情况的予以关闭:不符合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的;威胁国有大矿、村庄、重要设施安全的;3个月内2次或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继续生产的;超层越界开采拒不退回的;存在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隐患,经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建设项目矿井擅自组织生产发生事故的,或拒不执行有关部门停产指令继续组织生产的;被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擅自组织生产或经整改验收不合格的;纳入资源整合范围,未履行煤矿建设项目相关核准手续和“三同时”审批程序,未重新取得相关证照擅自组织生产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规定时限内未达到“三推行”要求的;经核实资源枯竭的;地方政府决定应予关闭的。关闭工作由煤矿所在市、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
(十五)加大小煤矿兼并、重组、托管工作力度。按照以优并劣、以大并小和一个矿区由一个主体开发的原则,煤炭资源优先向国有企业配置,以省属煤矿企业为主体,实施兼并、重组、托管小煤矿工作。冀中能源集团负责保定、石家庄、邢台、邯郸、张家口市(与张家口矿业集团相邻)小煤矿的兼并、重组、托管工作。开滦集团负责唐山、承德、秦皇岛、张家口市(与蔚州矿业公司相邻)小煤矿的兼并、重组、托管工作。省属煤矿企业要将与国有大矿井田相邻(以省政府办公厅办字〔2005〕117号文件为准,含3万吨基建矿,已关闭矿井除外)的矿井,全部列入兼并、重组、托管范围,最大限度开发利用剩余储量。对与大矿井田不相邻的矿井,各相关市、县(市、区)政府和省属煤矿企业要积极协商,力争列入大矿兼并、重组、托管范围。对未被国有大矿兼并、重组、托管的矿井(含3万吨基建矿),各相关市、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安全生产管理较好的煤矿企业或专业公司,通过市场并购、协议转让、联合重组、资源整合等方式,实现小煤矿集约化管理,其规模应达到30万吨以上,独立生产系统规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必须由一个法人对所属矿井实行统一生产经营,统一安全管理,统一纳税。到“十一五”末,通过技术改造、资源整合、兼并重组等途径,组建一批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的煤矿企业。被兼并重组矿井已缴纳采矿权价款的,原则上将其资源、资产评估后入股兼并重组企业;被兼并重组矿井直接转让采矿权的,兼并重组企业向其支付采矿权价款,并给予适当经济补偿。被兼并重组矿井属地方国有的,其职工由兼并重组企业接收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