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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六)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承诺事项,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三项制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承诺,并严格兑现奖惩。

  (七)加大煤矿安全生产投入。各煤矿企业要建立安全持续投入机制,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多渠道筹措安全资金,补还安全欠账,不欠新账。安全费用要专款专用,重点保障煤矿“一通三防”、水患防治等工作需要。

  (八)提升煤矿技术装备水平。各煤矿企业要加快采掘、机电、运输等重要设备的技术升级和更新改造步伐,努力实现装备现代化、系统自动化、管理信息化。严格按照采煤、掘进、开拓、机电、运输、提升系统安全质量等达标要求,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淘汰落后的开采技术和装备。

  (九)加大“三推行”工作力度。各产煤市、县(市、区)政府、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在小煤矿推行专用回风井、壁式采煤方法和支护改革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7〕216号)要求,制定“三推行”工作实施方案,凡未经专家论证和有关部门批准,2008年底前必须淘汰木支护,2009年底前必须淘汰金属摩擦支柱支护,采用壁式采煤方法,高瓦斯和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矿必须布置专用回风井。

  (十)加大技术人才培养力度。通过开展校企联合办学,采取委托培养、设立定向奖学金、偿还助学贷款、提高就业待遇等措施,加快培养矿建、采矿、通风、机电、地质、测量等煤矿急需专业的学生,努力解决人才短缺问题。

  (十一)加大井下工人培训力度。小煤矿招收从事井下工作的工人,要由县级以上煤矿安监部门统一组织,委托有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上岗资格培训。从事过井下工作的人员,集中培训时间不得低于1个月;未从事过井下工作的人员,集中培训时间不得低于3个月。各省属重点煤矿要变分散招工为统一招生,2010年后招收从事井下工作的工人,必须接受技工学校至少1年的集中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十二)严格任职资格审查。大中型煤矿新任命的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监察处处长,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和从事井下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2009年底前,小煤矿矿长、安全副矿长、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2年以上从事井下工作经历,并具有采矿专业中等以上学历水平。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有2年以上井下一线工作经验,达到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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