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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主城区集装箱物流枢纽发展的意见

  (二)分工协同推进
  由开发建设业主负责编制物流枢纽的概念性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交通集疏运规划,经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交委、市建委、市国土房管局等市级部门论证,市现代物流联席会议审定后实施。市规划局将物流枢纽用地纳入城乡总体规划中进行控制,分步启动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工作。市国土房管局指导完成各区县(自治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物流枢纽产业规划的制订及论证。市、区县(自治县)两级政府分级负责落实交通建设主体和资金,并按本意见确定的进度推进建设。
  (三)实施扶持政策
  “一基地四港区”的开发建设和入驻的物流企业享受《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 (渝府发[2005]7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07]28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重庆西部现代物流产业基地的意见》(渝办[2007]77号)明确的扶持政策。物流枢纽内的房地产项目不享受该扶持政策。
  “一基地四港区”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重点现代物流项目非经营性用地按工业用途和工业出让最低价标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出让;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先征后返,将地方分成部分(存量分成)由市财政扣除政策规定的相关规费后,返还物流枢纽所在地区政府,按规定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和物流枢纽基础设施建设;重点物流项目建设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符合规划易地搬迁进入物流枢纽发展的现代物流企业,其原使用的土地,由国土部门依法收回后重新供应。属市政府批准纳入环保搬迁范围的,原企业用地出让所得土地出让金可返还用于搬迁安置。物流枢纽内的物流企业,经批准可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加强港口企业、航运企业收费与物流经营企业之间的协调:鼓励物流企业在港(站)附近建设集装箱堆场;降低集装箱公路运输计重收费,推进同周边省
  市签订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优惠协议;适时设立现代物流发展专项资金,有针对性的扶持现代物流企业发展。
  将物流枢纽内企业推进信息化和精细化管理水平作为企业申报重点现代物流企业和重点现代物流项目的主要考核内容,并实行滚动监管,推动企业加快向现代物流企业转变。在有外贸服务功能的物流枢纽统筹规划和建设海关、检验检疫等口岸机构的综合服务大楼、查验场地、监控系统、报关大厅等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和通关检查设备等,创新口岸服务模式,提高口岸通过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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