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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应急救援直升机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应急救援直升机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办发[2008]28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应急救援直升机使用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十月十日

  重庆市应急救援直升机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及时、有效处置重大、特别重大(以下简称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警用航空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公装财[2007]117号)和公安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警用航空飞行保障暂行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8]13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原则:一机多用,保证应急。
  第三条 使用范围:
  (一)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救助和抢险。
  (二)出现危及到较大范围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特大紧急事件。
  (三)运送处置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人员和专业人员,以及处置所需轻型物资和设备。
  (四)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的监控及图像传输。
  (五)市委、市政府决定需要紧急飞行的其他重特大突发事件。
  第四条 批准权限:
  因突发公共事件调用应急救援直升机,由市政府市长或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市长批准。
  第五条 审批程序:
  (一)市政府应急办根据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向市政府市长或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市长提出使用警用直升机的建议,并提出起飞时间、任务及目的地。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区县(自治县)需调动使用直升机应急救援时,应向市政府应急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市政府应急办向市公安局下达飞行通知。
  (三)市公安局接到应急警务飞行指令,应立即向空33师提出申请,空33师原则上最迟应在飞行前15分钟批复;特别紧急情况下,可按照边处置、边报告的原则,直升机起飞前或者起飞后必须及时通报空33师和民航管制部门,并对飞行安全负责。
  第六条 除应急救援外的其他飞行任务,市政府应急办应提前4小时将起飞时间、任务及目的地通知市公安局、目的地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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