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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08]28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十月七日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市政府系统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考评,促进办理工作的开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8]10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范围为市政府系统当年承担有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任务的市级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 考核采取各部门和单位自查、交办机关不定期抽查、年终集中考评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 考核总分数为100分,考核结果按相应比例纳入市政府年终工作目标考核计分。
  第五条 考核评分共9项,25个评分点。
  (一)领导重视(共计6分)
  1.召开会议,研究办理工作方案,提出办理工作要求。(3分)
  2.按工作职责,对每件建议、提案确定业务处室和责任人。(3分)
  (二)责任明确 (共计9分)
  1.分管领导落实。(3分)
  2.牵头办理工作的处(室)落实。(3分)
  3.承办工作人员落实。(3分)
  (三)工作制度健全 (共计6分)
  1.有登记、交办、催办、沟通、送审、回复、反馈、总结, 以及电子网络系统管理制度和严格的工作程序。(3分)
  2.有内部相应的办理工作制度或奖惩激励制度。(3分)
  (四)调查研究深入,与代表、委员沟通良好(共计7分)
  1.与代表、委员联系,充分了解其意图, 明确要解决落实的任务,并对建议、提案进行调研。 (3分)
  2.对一些难点、热点问题在答复之前,采取多种形式与代表、委员联系和沟通, 向代表、委员通报办理情况,主动征求意见。(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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