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08]29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按照《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5号)统一部署,切实加强我市开发区用地管理、促进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并为开发区扩区升级提供科学依据,经市政府同意,在全市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对促进开发区用地挖潜,节约集约用地,提高用地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考核制度与长效机制,促进开发区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级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结果报经国土资源部审核后,将统一向社会公示,作为国家级开发区扩区审核依据。市级开发区评价结果,将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和公示,作为市级开发区扩区和升级审核的依据。对经评价符合“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要求的开发区,优先安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对此,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提高认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本次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的评价对象为我市3个国家级开发区(包括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庆出口加工区)和34个市级开发区。评价范围为开发区经审核公告的四至范围内的全部土地。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分为准备工作,土地利用状况调查,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土地集约利用潜力测算,成果编制,成果验收、存档与备案,成果应用与更新七个步骤。国家级开发区评价时点为2007年12月31日,市级开发区评价时点为2008年12月31日。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由市国土房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规划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对全市各级各类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检查指导和审核验收,市土地勘测规划院为技术指导单位。各开发区所在区县(自治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的资料收集、审核、测算和分析,可根据需要,委托有条件的技术单位承担评价的具体工作。各开发区负责提供相关资料,协助所在区县(自治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承担单位做好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