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向领衔的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或提案单位寄送答复函件,应随寄1份《答复函回执》(见附件5、6),以便了解代表或提案者对办理情况的意见。各承办单位要积极做好答复函回执的回收工作,确保件件有回音,同时每月应将《答复函回执》复印寄送市政府督查室。
8.对首次《答复函回执》中填写不满意的,各承办单位必须查明原因,认真研究,重新办理,再次函复。仍不满意的,由承办单位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报告予以说明。
9.为便于办理工作分类统计,总结办理成果,各承办单位应在答复函首页右上角括号内标明办理效果。
(1)所提问题已经解决采纳的,用“A”标明:
(2)所提问题列入计划,拟解决或采纳的,用“B”标明:
(3)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用“C”标明。属于“C”类答复的,承办单位应充分说明原因和理由。
(四)切实做好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落实。
1.抓好督促检查。交办机关要定期检查各承办单位的办理进度和办理质量,掌握总体办理情况。每年“两会”闭会3个月后的5-6月份集中开展一次重点抽查。检查内容:重点了解有条件解决的问题是否得到解决;是否存在重答复轻落实的现象:对《答复函回执》不满意的建议、提案是否进行了重新办理等。
2.抓好重点建议、重点提案的办理。重点建议和重点提案承办单位的领导,要亲自挂帅,适时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办理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完善措施,推动落实。对本部门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及时提请市政府予以协调。
3.加强综合分析。要加强对重点追踪办理的情况和日常监管督办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分门别类梳理问题,弄情原因和节点,选准突破口,努力改进薄弱环节,促进一批B类问题的尽快解决,不断提高办理工作水平。
(五)切实做好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总结。
凡承办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5件以上的单位,在当年办理工作结束后,都要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向交办机关写出总结报告。各承办单位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原件及答复函文稿等相关材料,应按公文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四、办理工作制度
(一)坚持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制度。各承办单位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中提出的重大问题,必须在调查研究弄清情况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实际进行办理。
(二)实行办理工作月报制度。各承办单位应按月向交办机关报送办理工作月报表,及时将上月办理工作进度情况于当月10日前反馈交办机关。交办机关将据此适时通报和督促检查办理工作的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