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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的通知(2008)

  1.全市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本级“两会”期间,应按大会秘书处要求,选派认真负责、业务熟悉人员参加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承办单位的确定工作,力求交办准确无误。
  2.全市各级政府在本级“两会”以后一周内要及时召开交办大会,同时实行集中改办。之后承办单位仍发现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解决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交办单位书面说明情况,由交办单位审核确定是否改办,各承办单位不得搁置延误或自行转交其他单位处理。
  3.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转宋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由市政府负责交办;本级闭会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由本级政府办公厅(室)交办。
  4.各承办单位应将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作为正式公文认真清点数量、逐件核对登记。要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拟订办理工作方案,工作方案中应包括对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分析情况,责任落实的情况,本单位确定的拟重点办理的建议、提案情况,办理工作进度、措施和要求以及预期的成效等内容。各承办单位应在交办会后1个月内将办理工作方案以书面方式报送政府办公厅(室)。
  5.各承办单位对协办件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应在收到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协办意见送主办单位,主协办意见不一致时, 由同级政府办公厅(室)负责协调解决。
  (三)切实做好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答复。
  1.各承办单位在拟写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答复函时,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好法制关、政策关、文字关和格式关。各承办单位一般应在接到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毕并作出答复。对个别办理难度较大、情况特殊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在上述规定时间内不能办理答复的,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
  2.对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全国政协提案,由市政府行文答复,并分别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
  3.对市人大代表建议、市政协提案,由市政府部门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文答复,并分别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4.区县(自治县)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由区县(自治县)政府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当地市直管部门答复,并抄送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府办公室、政协办公室。
  5.协办意见不直接答复代表和提案者,由主办单位综合协办意见后统一答复。分办件由各办理的单位分别答复。
  6.答复函要求内容完整,用语准确,文字精炼,格式统一。答复函应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审签后以正式文件形式书面答复,并编号盖章。对人大代表两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建议和政协委员两人以上联名提出的提案,应将书面答复函寄送领衔代表或委员。对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建议,应将书面答复函寄送有关区县(自治县)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机构;对集体提案只答复提案者单位:界别小组、委员地区小组或联组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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