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的通知
(渝府发[2008]10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十月七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定
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代表建议)及政协提案集中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政协组成单位咨政建言、集中民智、实施监督的有效形式和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渠道。办理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是各级政府的一项法定职责。为切实做好我市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根据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和市人大、市政协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办理工作范围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交由市政府研究办理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
(二)本级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由政府办理的代表建议(含议案转建议)。
(三)本级政协委员、政协组成单位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的由政府办理的政协提案。
(四)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转来的本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政协组成单位在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二、办理工作职责
(一)全市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负责本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和上级机关交办的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
(二)全市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办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办理工作的领导责任,其他相关人员承担工作责任。
(三)市政府办公厅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为办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部署、指导、协调政府系统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市政府督查室、各区县(自治县)政府督查室、市政府各部门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政府系统各相应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
三、办理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对办理工作的领导。全市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将办理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作为“一把手”工程,高度重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认真安排,狠抓落实,务求实效。
(二)切实做好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交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