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规范利用闲置空地开设经营性临时停车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交〔2008〕4号)
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市运输管理处,市交通执法总队:
利用闲置空地开设经营性临时停车场(以下简称临时停车场),对于缓解停车难、促进交通排堵保畅具有积极作用。为加强对临时停车场的管理,规范临时停车场服务行为,保障临时停车场经营者和停车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
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临时停车场的有关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需要利用闲置空地开设经营性临时停车场的,应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并在开始该临时停车场经营前到所在地区(县)交通管理部门(一级管理区指区交通主管部门、二级管理区(县)指区(县)运输管理所(署),下同)办理备案手续;临时停车场歇业前,经营者应至少提前7日在入口处发布通告,并在歇业之日起15日内到所在地区(县)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歇业备案手续。
二、开业前办理临时停车场备案手续时,经营者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营地址为该临时停车场,或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范围的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二)拥有该停车场用地临时使用权的证明(包括相关管理部门同意该闲置空地用作临时停车场的会议纪要、储备用地证明、动迁许可证明、重大工程办公室或指挥部委托管理证明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三)经营者确保妥善解决在该区域设立临时停车场可能引发的出入口附近道路交通、环境保护、消防、市容、环境卫生等问题的承诺书;
(四)《上海市临时停车场基本信息表》、《上海市收费停车场(临时)等级审核表》、《泊位平面图》等备案表格;
临时停车场经营备案办理程序参照现行公共停车场(库)备案程序执行,并在《上海市道路运输行业备案证明》上标注“临时停车场”的经营范围及经营期限。
三、临时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服务规范:
(一)制定车辆停放、安全保卫、消防、卫生等管理制度;
(二)在入口处设置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停放车辆规则,公布经营企业及管理部门监督电话;对由于临时停车场特殊情况所造成的不符合公共停车场(库)服务要求的内容,应当提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