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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粮食局关于印发《本市企业采购2008年新产东北粳稻(大米)运沪享受国家运费补贴工作方案》的通知

  五、有关时间和工作要求
  (一)时间要求
  1、规模企业在5月15日前将申请书、申请表(见附件1)及各类凭证等补贴申请材料报送市粮食局。委托企业分别在5月10日前将申请书、申请表及各类凭证等补贴申请材料报送给储运公司。储运公司汇总、初审委托企业的补贴申请材料后,在5月15日前报送市粮食局。
  2、市粮食局在5个工作日内将汇总表(见附件2)、有关申请材料整理后,报市财政局审核。
  (二)工作要求
  1、规模企业、委托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必须按要求向所在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流通统计报表。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有关企业统计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工作。
  2、为及时掌握调运粳稻基本情况,建立调运粳稻进度旬报表制度。从即日起至2009年4月30日止,有关企业必须按要求填报《东北粳稻入关(到货)进度表》(见附件3)。规模企业直报市粮食局。委托企业报储运公司,储运公司汇总后报市粮食局。市粮食局汇总有关报表后报国家粮食局。
  六、加强业务流程监管
  为防止虚开单据套取财政补贴现象发生,采取委托代理方式的企业,由储运公司按照规范的操作程序,加强对业务流程的监管:
  (一)对运沪粳稻凭委托企业提供合法有效运输凭证及发货凭证,由储运公司开具进仓驳运单;
  (二)由储运公司业务部门进行运沪粳稻登统;
  (三)由储运公司财务部门按进仓驳运单、运输凭证对应购销合同及对方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结算;
  (四)销售粳稻由储运公司业务部门开具销售发货单,并进行销售粳稻登统;
  (五)由储运公司财务部门按销售单对应销售合同结算并开具销售增值税发票。
  采取自行操作方式的规模企业,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贴资金。市粮食局将会同市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一经发现违规违法行为,将取消企业享受补贴政策资格,通过媒体公开通报。
  七、委托代理费
  此次运费补贴工作中,储运公司将投入一定人力、物力、财力为委托企业进行代理服务。委托代理费包括合同印花税、管理费等。具体代理费用由储运公司与委托企业按有关规定商定,并报市粮食局备案。
  附件:1、上海市企业运费补贴申请表(略)
  表1-1:上海市企业运费补贴申请表(铁路直达)(略)
  表1-2:上海市企业运费补贴申请表(铁水联运)(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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