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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粮食局关于印发《本市企业采购2008年新产东北粳稻(大米)运沪享受国家运费补贴工作方案》的通知

  按照《通知》要求,补贴期间从东北三省中单省调运粳稻数量累计大于5000吨(含)的单个本市粮食购销、加工、经营等企业(以下简称规模企业),采取自行操作方式,少于5000吨的单个本市粮食购销、加工、经营等企业(以下简称委托企业),采取委托代理方式。
  (二)本市集中采购代理企业
  经与市有关部门研究,上海市粮食储运公司(以下简称储运公司)为本市在东北三省集中采购新粳稻的代理企业。代理企业接受委托企业的委托,主要负责提供运费补贴申请、代付货款及登统调沪新粳稻数量的代理服务。
  三、执行程序
  (一)规模企业应携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在市粮食局登记备案。委托企业由储运公司集中报市粮食局登记备案。
  (二)采取委托代理方式的,储运公司与委托企业必须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确定东北三省粮食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对方企业)名称、品种、质量、数量、价格、运输方式等条款。若对方企业提供粮食价格、数量等发生变化,由委托企业书面通知储运公司。
  (三)采取委托代理方式的,由储运公司与委托企业、对方企业签订三方粮食购销合同。合同履行期间如有价格、质量变动,储运公司凭委托企业书面通知与对方企业签订价格、质量变动补充协议。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均是储运公司与委托企业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附件。
  (四)采取自行操作方式的规模企业自行采购、调运及申请政策性运费补贴。
  四、有关凭证要求
  (一)自行操作方式
  按照《通知》要求,规模企业应向有关部门提供自行采购、运输及货款支付各环节合法的有效凭证等。
  (二)委托代理方式
  1、按签订粮食购销合同,委托企业将货款(粮食货款和运费)汇入储运公司指定账户,该账户与储运公司现有账户应完全分开,单独设定。
  2、根据委托企业付款通知,储运公司应在约定工作日内将货款汇至对方企业,并保留银行汇款凭证。
  3、合同标的履行完毕,对方企业应向储运公司提供合法的增值税发票及收购所在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新粮质检证明;委托企业应向储运公司提供运输各环节的合法运输凭证;储运公司须开具增值税发票给委托企业。
  4、凡本市企业在东北三省承包土地的种粮并运沪自销,没有增值税发票的,须向储运公司提供合法的土地承包合同和产地农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产量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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