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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粮食局关于印发《本市企业采购2008年新产东北粳稻(大米)运沪享受国家运费补贴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粮食局关于印发《本市企业采购2008年新产东北粳稻(大米)运沪享受国家运费补贴工作方案》的通知
(沪粮储〔2008〕81号)


各区、县粮食局(署)、上海良友(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财政部等四部委局《关于印发〈关内企业采购2008年新产东北粳稻(大米)入关运费补贴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69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切实做好本市企业采购2008年新产东北粳稻(大米)工作,我局制订了《本市企业采购2008年新产东北粳稻(大米)运沪享受国家运费补贴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通知》和《方案》要求,认真落实各项具体工作。

  附件:
  1、《本市企业采购2008年新产东北粳稻(大米)运沪享受国家运费补贴工作方案》
  2、财政部等四部委局《关于印发〈关内企业采购2008年新产东北粳稻(大米)入关运费补贴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略)

上海市粮食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 1
本市企业采购2008年新产东北粳稻(大米)
运沪享受国家运费补贴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财政部等四部委局《关于印发〈关内企业采购2008年新产东北粳稻(大米)入关运费补贴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69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切实做好本市企业采购2008年新产东北粳稻(含大米,下同)工作,确保国家运费补贴政策落实,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本市享受政策对象范围及采购要求
  凡在本市依法成立、守法经营、规模较大、资信良好、实力较强,有一定粳稻加工经营能力的企业,符合国家财政部等四部委局《通知》规定,到东北三省按不低于最低收购价格采购并调运2008年新产东北粳稻,在规定时间内运抵本市加工、销售或充实地方储备的,可以享受国家运费补贴政策。
  二、运作办法
  (一)自行操作与委托代理方式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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