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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停止执行部分地矿类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29日)停止执行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
(浙土资发〔2008〕30号)


各市人民政府:

  《浙江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考核验收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三十日

  浙江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考核验收办法

  为切实搞好对各市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考核验收工作,确保圆满完成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任务,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7 〕20 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验收的依据和条件

  (一)考核验收的依据

  考核验收的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7〕20 号)等文件及经上级政府批复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所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内容。

  (二)申请验收的条件

  1.全面完成《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7〕20 号)所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

  2.全面完成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3.完成市对县(市、区)的考核验收,并向省人民政府提交考核验收申请。

  二、考核验收方法

  通过“核、听、查、看、评”等形式对整合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考核和验收。

  核:将各市整合工作总结与实施方案进行核对,完成整合实施方案任务的予以实地验收,否则整改后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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