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新设乐清市乐成镇石龙村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矿权的批复
(浙土资厅函〔2008〕850号)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拟在乐清市乐成镇石龙村设置一宗采矿权的请示》(温土资〔2008〕155 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设乐清市乐成镇石龙村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矿权1 宗,开采规模暂定68 万吨/年,出让年限暂定7 年,初定矿区中心点直角坐标值:X:3115213,Y:40596167。
二、拟设置的采矿权应一次性整体出让,矿区范围、出让期限应与开发规模及服务年限相适应。
三、该采矿权应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
四、要依法做好该采矿权公开出让相关基础工作,并提请当地政府协调好相关事项后,按规定程序实施公开出让。出让工作须严格遵循市场规则,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操作,程序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