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建立完善制度。如听证制度、和解制度、驳回制度等。要认真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重大案件备案、定期报告、意见书和建议书、行政复议人员培训和表彰奖励等制度。
(十)建立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信访工作联系机制。行政复议工作与行政诉讼、信访工作关系密切,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信访工作机制,使之形成合力,对依法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途径;对依法属于复议前置的行政争议案件,要引导当事人先行复议,降低群众的上访率。
(十一)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参加复议听证制度。凡发生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庭应诉或者参加行政复议听证。法定代表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应诉或者参加行政复议听证的,应当委托副职领导出庭应诉或者参加行政复议听证。
(十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本单位涉及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行政案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组织做好答辩、提供证据、出庭应诉和参加行政复议听证等各项工作。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十三)省、州(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监督指导,帮助其解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和参加行政复议听证的执行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的考核范围。对行政机关“不应诉、不举证、不出庭、不参加听证”的情况,予以通报。
(十四)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州、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复议机构及法制机构,要积极协助本机关负责人认真履行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职责,推动建立并完善重大行政复议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要积极协助行政复议机关建立、完善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要积极协助行政复议机关定期总结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对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五)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复议工作负总责。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定期向上一级行政复议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状况分析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