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要措施
(四)加大行政复议制度的宣传力度,让广大群众知晓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作用。要坚持日常宣传与集中宣传相结合,向领导宣传与向群众宣传相结合,向城镇宣传与向农村宣传相结合,法律条文宣传与案例宣传相结合。在宣传方式上,要充分利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信访的互动机制,利用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契机进行宣传;在宣传内容上,既要宣传
行政复议法的基本内容,也要宣传行政复议制度的重要作用和行政复议“定纷止争”的主要优势和社会效果。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以及公告栏、宣传栏等,以贴近人民群众的语言和方式,广泛宣传,引导舆论,把行政复议制度普及到千家万户,努力营造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加强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州(市)政府部门行政复议机构队伍的建设。要按照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要求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专职人员。行政复议机构审理案件,应由2名以上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六)保障行政复议工作开展的必要条件。行政复议宣传、案件听证、案件办理、调查取证等行政复议活动经费要列入行政机关正常的行政经费。同级财政部门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予以保障,单独列支,专款专用。开展行政复议工作必需的交通工具、设备、工作条件,行政复议机关要给予保障,使行政复议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七)实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制度,加快行政复议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要认真组织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并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资格培训考试,未取得行政复议资格的人员不得上岗;要根据工作实际,不断充实行政复议人员队伍,保证行政复议工作的需要。
(八)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及时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要重依据、重证据、重程序,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坚决撤销,该变更的坚决予以变更。对不履行法定行政复议职责,有案不受、违法办案或者拒不执行上级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决定的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