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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州市县政府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州市县政府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更加有效地发挥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在化解行政争议,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律、法规和省人大常委会对全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云南省行政复议条例》执法情况检查的建议,现就加强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要性

  (一)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处在政府工作的第一线,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重要执行者。在实际工作中,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大多数发生在基层,需要由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和化解,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作出的大多数行政行为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的具体利益。因而,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既是行政复议的主体,又是行政应诉的主体。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是依法解决因行政争议引起的社会矛盾的重要法律途径。在新形势下,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尤其是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引导人民群众以合法的、理性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便民、及时、快捷处理行政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的特殊功能,将大部分行政纠纷及时解决在初发阶段,化解在基层行政组织内部,避免因矛盾久拖不决而激化或者扩散,这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特殊的重大现实意义。

  (三)提高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能力和水平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紧迫任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实施以来,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时、快捷处理行政纠纷,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也存在不足。从总体上看,行政争议呈增多的趋势,既反映了人民群众依法维权的意识不断提高,也反映了我省处理行政争议措施尚未到位,处理行政争议机制不健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制度在州、市、县(市、区)未得到有效执行,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行政争议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因此,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把他作为一项基础性、全局性的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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