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财金融[2008]1973号)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金融企业,各区县财政局、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区县(地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08]9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2000]127号)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令〈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国税[2002]217号)废止。
二、有关金融企业要做好《
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国税发[200]101号)与《
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号)废止后与《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和其他相关金融财务规定的衔接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防范财务风险,实现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