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发展专项扶持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8〕4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发展专项扶持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上海市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发展专项扶持办法
为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优化能源结构,平衡燃气和电力供需、提高电力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金来源)
本市用于补贴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设备投资的资金,由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
第二条 (支持范围)
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年底,在本市范围内医院、宾馆、大型商场、商务楼宇、工厂等建筑物建成并投入使用,纳入市推进计划的单机规模1万千瓦及以下的分布式供能系统项目和燃气空调项目的单位,属于本办法支持对象。
第三条 (支持方式和标准)
(一)对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项目单位给予一定的设备投资补贴,标准为:分布式供能系统按1000元/千瓦补贴,燃气空调按100元/千瓦制冷量补贴。
(二)对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用户要优先保障天然气供应,并继续保持现有气价政策不变。遇上游天然气门站价格调整,实行上下游价格联动调整。
(三)对分布式供能系统、燃气空调项目的燃气排管工程,优先列入道路掘路计划。排管工程需在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竣工后5年内或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的道路上开挖施工的,市、区县公路管理部门掘路修复费按现行市政定额标准收费(不收取加倍掘路修复费)。
(四)政府投资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设计单位要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比选论证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的可行性,并优先考虑使用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方案。具备安装使用条件的,要优先使用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