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严格做好局发文的审核工作,严把政策关、格式关、文字关。各拟文处室主要负责人要对拟发文的内容、格式等进行严格、细致的审核,并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会稿处室要对有关内容进行专业性审核。局法规部门要对拟发文是否公开提出审核意见。局办公室要对拟发文进行全面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公文拟制的有关要求、是否公开等。
第二十八条 需要由局上报国家有关部委和市政府审批的请示事项,向国家有关部委、市政府和市政府领导报告重要情况,印发有关依法行政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全市及本系统和行业发展战略、规划、计划和重要政策、重大改革方案,以及资金、人事管理等方面的重要公文,应报局长审批或签发。
第二十九条 属于局分管领导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有关局重点工作推进过程中需进一步明确、完善和深化的事项,尚属前期调研、协调的事项,需以局名义印发的日常性、实施性文件,以及属于履行手续的公文,由分管局领导审核和签发。
第八章 工作计划和督查
第三十条 要加强工作计划性和预见性。要根据市委、市政府每年工作重点,结合形势发展实际情况,在明确全年重点工作安排的基础上,按季度提出阶段性目标及相关实施要求。
第三十一条 要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建立责任明确、运行高效的督查工作机制,确保政令畅通。凡市委、市政府和局年度重点工作,国家有关部委、市、委、局领导重要批示,市政府督查事项,局会议确定的重要事项,以及其他重要工作,均列入督查范围。
第三十二条 督查工作由局办公室组织落实。承办处室应当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督查事项。督查事项涉及多个处室职责范围的,应明确由一个处室为主牵头负责承办,相关处室应积极配合协办。督查事项涉及外单位、外部门的,由承办处室负责征求其意见后提出办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 督查事项应高效、按时办结。阶段性工作列为督查事项的,在阶段性工作结束后1周内办结;一般督查事项,在收到承办件后两周内办结;有特殊时间要求的督查事项,在规定时间内办结。承办处室一般应在督查事项办结后2日内,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局办公室,局办公室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局有关领导。因客观原因难以按时办结或无法办理的,应及时说明理由并经局办公室报告局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