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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办公室印发《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五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十四条 要依法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同时自觉接受市人大、市政协和广大市民的监督。对监督中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 要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区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基层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并认真研究和解决区县及基层单位反映的实际问题和困难。
  第十六条 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市人大和市政协及其有关专门委员会报告和通报重要工作情况,征询意见;对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提出的书面意见和提案,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不断提高按时办结率和满意率。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要通过局新闻发言人、局门户网及新闻媒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人及时公布交通运输、港航、路政、空港管理方面重要信息和重要事项。对新闻媒体和社会反映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和反馈。
  第十八条 要按照《信访条例》的要求,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要完善局领导亲自阅批重要来信、接待来访制度,对来信来访中反映的实际问题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解决、按时答复,要高度重视解决重信重访问题。

第六章 会议制度

  第十九条 市交通港口局在机关实行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以及局专题会议制度,在系统和行业内实行年度工作会议以及专题性会议制度。按照精简、必须、有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各类会议,尽量压缩会议规模。
  第二十条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半月召开1次,并通常安排在周一下午进行,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出席范围:局长、副局长;局副总师,局办公室、政策研究室主要负责人列席;视会议议题邀请相关处室和单位领导出席。副局长不能出席会议时,要提前向局长请假。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通报上级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研究讨论贯彻落实意见;研究、审议向上级汇报以及需要上级审批、审定的重要事项;研究、审议系统和行业发展战略、重大改革措施、重要专业规划;审议规范性文件,行业标准、规范等;定期听取机关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工作情况的汇报,审议或通报交通运输、港航、路政、空港管理重要工作计划、重要节点任务进展和落实情况;研究讨论有关加强局机关自身建设的措施规定,研究审议行业评比表彰等重要事项;讨论应由局长办公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局长办公会的议题,由局办公室征询各位局领导意见及综合各处室申请后报主要领导确定。会议材料由相关处室准备,尽可能提前1天送局办公室审核后分发局领导。会务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局长办公会议应当印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局办公室起草,局长签发。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需有关部门执行或需向社会公布的,应以局文件形式按规定程序审签后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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