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七条 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八条 凡涉及研究提出贯彻上级重大部署、决定的实施意见,有关法规、规章草案及规范性文件,交通港航系统和行业发展战略、规划以及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机关重要业务和管理事项,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等,应当以相关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决策。
第九条 提请研究决策的重大事项,必须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涉及其他单位或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区的,应事先征求区县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事先征询市人大、市政协相关部门的意见,或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有关重大决策的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及法律分析。自觉运用前期预测、效益评估、公开招标、比选择优等科学决策手段。要建立常态化的政府与市民群众、行业从业人员之间的沟通、联系机制,建立反应灵敏、协调有效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为决策的不断完善和优化提供客观依据。
第四章 推进依法行政
第十一条 进一步强化法治观念,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职责和程序行使行政权,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要严格执行
行政许可法、
行政复议法和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追究制,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违规的行政行为。
第十二条 认真贯彻实施
行政许可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凡不符合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坚决予以取消。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精简程序,公开透明,规范操作,并按照“一门式”和电子政务的要求逐步实现集中和网上办理。凡面向市民、企业和社会的审批类规章和细则,必须有明确的程序和标准,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自由裁量权。
第十三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经局法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并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超越局职能范围。凡涉及其他单位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与其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或报请市政府制定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