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办公室印发《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沪交办发〔2008〕1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工作规则》已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港口局)根据国务院、市政府有关规定,依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交通运输部工作规则(暂行)》,结合市交通港口局工作职责和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交通港口局的各项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市政府和交通运输部的工作部署和指示,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和建立“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理念,着眼“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的目标,努力提高行政能力和管理、服务水平。
第三条 切实转变职能,改进工作方式、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建立规范、协调、透明、高效的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推进电子政务,发挥综合行政效能,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四条 局机关各处室和各直属单位全体工作人员要切实依照职能行使职权,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事,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要敬业爱岗、尽职尽责,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交通港口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局全面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并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
第六条 局长出差或不在岗位期间,由局长指定的副局长主持工作,代行其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