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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


  十三、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计利润率下限标准预征,实行按季预缴、按年清算。

  十四、鼓励利用旧城改造发展房地产项目。对市县利用旧城改造发展房地产项目出让的土地,市县可报省政府批准暂不向省财政上缴10%土地出让金,留作用于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十五、个人购买存量普通住房的住房交易手续费暂按现行标准的50%收取,全省统一为3元/平方米。

  十六、本省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半年以上的居民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商品住房贷款最长年限由男60岁、女55岁调整为男65岁、女60岁;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金额海口、三亚市50万元,其他市县30万元;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首付比例调整为20%。
  二手住房贷款最高年限20年,最高金额30万元。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商业银行要积极配合购房者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对不配合或拒绝办理的,按规定处理并通报批评。

  十七、本省居民住房装修,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住房装修标准暂按不高于300元/平方米计算。

  十八、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建设中,采用建筑节能新材料、新工艺、优化设计、完善售后服务等措施提高商品住房性能,具体办法由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十九、各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通过招标采购的方式,收购中低价位的商品住房、二手住房,作为市政工程拆迁安置房、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其收购、再销售时,应缴纳的各项税款,由省、市(县)财政按现行体制分享比例全额补贴。

  二十、加强对我省及各市县城市建设、城市发展和房地产发展前景的宣传,客观、公正地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同时,加大海南良好生态环境、独特自然资源的宣传力度,引导和帮助房地产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二十一、各市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信息、房地产市场信息暨预警预报、二手房网上交易、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系统,以及失信行为惩治机制,对房地产业实行科学监管。系统建设与运行资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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