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大扶持力度,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我省垦区、林区的棚户区(危旧房)改造。
六、改制国有企业对能够保证居住安全的非成套公有住房,可根据实际情况向职工出售;对权属有争议的公有住房,由目前管理住房单位出具书面具结保证后,向职工出售。
七、采取积极、灵活的供地政策保障房地产发展用地需求,适度增加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发展的用地指标。利用旧城区改造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项目用地的,不受市县房地产用地指标限制。
八、大力扶持、加快建设限价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用地可以基准地价为底价出让,允许以合同约定方式缓交或分期缴交土地出让金,限价商品住房的投资利润率控制在6%以内,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市、县制定。海口、三亚两市要在2009年分批次推出一定数量限价商品住房。
九、将我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调整为:同时具备住宅小区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二个条件。
十、从2008年11月1日起, 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从本意见发布实施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对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暂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购房时间以购房发票的时间为准。
十一、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从本意见发布实施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本省居民购买首套自住普通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已按规定缴纳契税的居民,由纳税所在地政府按其购房款总额的1.0%予以补贴。
十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套数过半时开始预征,企业预售商品房套数过半时不及时申报纳税的,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