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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套数过半时开始预征,企业预售商品房套数过半时不及时申报纳税的,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2月15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
(琼府[2008]7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我省加大住房保障力度,中低收入家庭主要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解决住房问题;良好的生态环境和独特的自然资源吸引了国内外消费者,部分商品房销往国内外,房地产业已成为拉动我省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及加强保障、改善民生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与房地产开发,促进我省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实施住房保障制度,加大建设力度,落实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用3年时间,使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努力实现我省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年均增加1平方米。

  二、从2009年起将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从低保住房困难家庭逐步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到2012年基本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对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原则上通过实物配租方式解决;对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解决。

  三、积极解决我省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海口、三亚市以供应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结合发放住房补贴解决职工居民的住房问题;其余市、县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采取多种形式解决职工居民住房问题。

  四、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把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结合实际,进一步研究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和《中低收入线划分试行办法》等,合理划分中低收入标准,切实有效解决群众住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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